四川省文艺期刊联合会 章 程
来源: | 作者:profca763 | 发布时间: 2016-05-20 | 26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文艺期刊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为“四川省文艺期刊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性质是由四川全省各级文艺期刊社及其工作者(包括编委、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运营策划)、文艺期刊理论研究者、文艺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联合会是联系全省广大文艺期刊工作者及其作者、读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切实加强我省文艺期刊理论研究、探索文艺期刊发展规律的重要平台,是打造我省文艺期刊品牌,推进我省文艺期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四川省文艺期刊发展为己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级文艺期刊社工作者,积极研究和探索文艺期刊理论与发展规律,加快文艺期刊改革与创新,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央“文化强国”战略和四川“文化强省”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艺期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党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开展文艺期刊编辑出版的理论研究工作。

(三)依法组织会员进行学术探讨与交流活动,对文艺期刊从业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和技能培训。

(四)开展文艺期刊编辑出版业务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文艺期刊相关领域的书刊。

(六)组织开展对文艺期刊及其所发表作品进行评比活动,以促进各级文艺期刊社提高办刊质量。

(七)联系协调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业务住来,促进各会员共同发展进步。

(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文艺期刊工作者行为。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创作与交流,反对文学艺术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十)承办党政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事项。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联合会;
    3.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合法的文艺期刊社团;

4.积极支持文艺期刊事业发展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联合会;

3.从事文艺期刊编辑出版工作;

4.在省级以上文艺刊物发表六篇以上文艺作品,或市级以上文艺刊物发表十篇以上文艺作品;

5.积极支持文艺期刊事业发展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联合会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地会员协商、民主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三)审议联合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会议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会议决定。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本联合会工作机构;

(五)推荐或表彰奖励优秀文艺期刊和优秀作品;表彰和奖励本会优秀工作者、文艺期刊优秀工作者;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联合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联合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联合会发展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交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五)策划和组织开展各项重要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二)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助;

    (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主席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