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主席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