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议联合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会议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会议决定。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本联合会工作机构;
(五)推荐或表彰奖励优秀文艺期刊和优秀作品;表彰和奖励本会优秀工作者、文艺期刊优秀工作者;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