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联合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联合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联合会发展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交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五)策划和组织开展各项重要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二)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助;
(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